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本社会团体的名称: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第二条:本会的性质: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,以建筑施工企业、建材及制品生产企业为主要会员单位,是既有施工企业建筑材料管理专业性的、又有建筑材料行业性的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。
第三条:本会的宗旨:高举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伟大旗帜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改革与发展,坚持科学发展观,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;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、敬业、守法,提高素质;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为提高施工企业建筑材料管理水平,促进全国建筑材料行业的发展做贡献。
第四条:本会业务上受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的指导和监督管理,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。
第五条:本会办公地: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0号办公楼202房间;邮政编码:100053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玫策,以及行业有关法规、标准;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。
(二)研究国内外建筑工程材料的管理,使用方面的理论、政策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材料管理的法律、法规,促进建筑材料行业发展。
(三)组织制订建筑材料供、管、销市场规则,规范企业行为,促进行业自律。
(四)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;开展建材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;进行全国性的建材调剂服务活动,增进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(五)举办各类培训班、专题研讨班,进一步提高建筑材料的管理水平和广大建材战线职工的技术素质。
(六)为会员提供工程建设信息、建筑材料更替和需求信息;提供建筑材料管理制度及法律、法规等咨询服务。
(七)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帮助会员排忧解难。
(八)承办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交办事项。
(九)作为全国用户委员会建筑材料委员会的承办单位,根据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的部署,组织开展建筑材料质量和服务的评选推优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:本会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单位会员:建筑施工企业、建筑材料及制品生产和供销企业、建筑材料供销企业、各系统各地区主管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管理的机构、各地相关社团等。
个人会员: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经验的,从事教学、理论研究有一定影响的专家、学者、企业负责人。
拥护本会的章程,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批准的上述单位和个人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本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发展会员,会员入会的程序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(四)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,提供有关信息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,罢免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戌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后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工作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。
本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决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、中建协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并报经中建协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中建协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建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建协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自中建协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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